西双版纳机场特殊旅客运输保障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8-18 09:44: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一、特殊旅客的范围

本方案中涉及的特殊旅客主要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60岁以上)、病残旅客、孕妇等在航空旅途中需特殊礼遇或照料的旅客。只有在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航空公司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各航空公司均对每个航班特服旅客做出数量限制。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特殊旅客提供服务时,要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

二、各类特殊旅客的运输规定

(一)有成人陪伴婴儿/儿童

1.婴儿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出生满14天但未满2周岁的婴儿;

2.儿童是指年满2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

3.有成人陪伴婴儿/儿童是指乘坐飞机时,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同行的婴儿/儿童。

4.运输条件

(1)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计算票款,按规定不提供座位,如需单独占用座位,应要求旅客购买儿童票;

(2)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付费购票,占有座位并享有所持客票座位登机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3)每一航班接收婴儿、儿童的数量应按照承运人的相关规定接收,且购票舱位必须与同行成人一致;

(4)有成人陪伴婴儿/儿童应与陪伴成人旅客同时办理乘机手续,不得将携带婴儿/儿童的成人旅客安排在紧急出口座位;

(5)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查验婴儿/儿童旅客有效证明,根据所购客票核对其年龄符合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6)购买婴儿票的婴儿旅客,不为其提供座位,但如机上座位不满,可在携带婴儿的成人旅客座位旁留出一个空座位;

(7)每一组座位只安排1名2周岁以下的婴儿,确保可以为婴儿提供独立的氧气装置;

(8)免费行李额依照客票所列的免费行李额执行;

(9)有成人陪伴婴儿/儿童乘机,应根据情况为携带婴儿/儿童的成人旅客提供帮助;

(10)为便于运行控制、保证旅客的服务质量,依照航空公司机型和乘务配置的限制对航班婴儿人数进行限制。

(二)无成人陪伴儿童

1.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年龄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乘坐飞机时,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同行的儿童。

2.运输条件

(1)无成人陪伴儿童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在儿童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顾,并要求其提供接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由陪护人员协助办理乘机手续;

(2)上岗前在离港系统中获取无成人陪伴儿童信息,做好接收前的准备工作;

(3)在接收无成人陪伴儿童时,为无陪儿童办理《特殊旅客通知单》和乘机手续,并检查接送人的资料、联系电话是否齐全;

(4)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不得将无成人陪伴儿童安排在紧急出口处的座位,应安排在乘务员便于照料的位置上;

(5)地面服务人员与送机人交接时,应检查通知单、登机牌、证件内容是否齐全,并将文件装入袋内,挂于儿童的胸前,告知送机人在航班起飞30分钟后方可离开机场;

(6)协助无成人陪伴儿童通过安全检查,将其带到无陪儿童等待区休息;

(7)无成人陪伴儿童可安排先于其他旅客登机;

(8)陪同无成人陪伴儿童登机,将无成人陪伴儿童与《特殊旅客通知单》交于乘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说明其目的地和接机人员姓名;

(9)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有一定限制,具体依照航空公司规定执行。

(三)老年人旅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于老年人旅客的具体定义参照航空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注意辨别旅客的年龄,主动询问老年人旅客的身体状况,根据各航空公司关于老年人旅客的保障要求,请对应的老年人提交适宜乘机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3.运输条件

(1)一般情况下,按照老年人服务需求,将老年人旅客分为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和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三种类型;

(2)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身体健康或者自认为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在旅途中不需要给予特别照顾的老年人旅客,此类旅客可按一般旅客运输;

(3)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因年龄偏大,听力或视力不好,语言或文字沟通有障碍,对乘机流程或到达领取行李流程不熟悉,需要给予引导的老年人旅客;

(4)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老年人旅客旅途运输过程中需要担架、或者需要提供医疗氧气、或者肢体病伤、或者怀疑在飞机上需要额外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所需航程运输的老年人旅客。 此类旅客服务需求涉及到旅客自身或者航空运输安全,需要填写适用的《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并提交适宜乘机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具体要求,参见有关航空公司病残旅客的规定。

(四)孕妇旅客

1.怀孕不足32周(8个月)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运输;

2.怀孕满32周(8个月)但不足35周(9个月)的孕妇乘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提供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院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并有注明该旅客适宜乘机;

3.下列情况拒绝办理:怀孕36周(9个月)(含)以上者;预产期在4周(含)以内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的日期,已知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者。

4.具体定义及运输细则参照各航空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病残旅客

1.病残旅客是指具有乘机条件,但因身体或心理上的缺陷或疾病,自理能力不足,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及机场地面服务(包括紧急疏散)过程中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的旅客。包括:身体患病、精神患病、肢体伤残、失明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等。

2.残疾人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3.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4.医疗诊断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三、购票服务

西双版纳机场的驻场售票公司应在售票时主动询问购票人的身体情况,是否需要特殊旅客服务,提示旅客提前申请特殊旅客服务。

四、岗前准备

(一)值机员上岗前通过离港系统查看有无残疾旅客,并告知地面服务员;

(二)地面服务员了解旅客相关信息,提前做好残疾旅客服务准备工作(备好轮椅或担架),如需其他保障部门协调,应提前通知值班领导。

五、乘机手续服务

(一)旅客在乘机当日按规定时间到综合服务柜台,出示《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综合服务柜台人员为具备乘机条件的特殊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协助其联系承运人、办理乘机及安全检查等手续。

(二)对于自行到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的旅客,值机人员应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注意辨别旅客的年龄,主动询问旅客的身体状况,对照各航空公司相关规定,识别旅客是否属于特殊旅客定义范围、查验特殊旅客所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对未向航空公司进行乘机申请的特殊旅客,应立即向航空公司进行临时申请,经航空公司同意授权后,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无成人陪伴儿童需指引旅客到综合服务柜台填写),按照航空公司运输规定完成乘机手续,根据需要通知地面服务人员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六、安全检查

(一)安检人员应关注旅客身体状况,查验旅客有效证件,对无特殊旅客相关证明信息但经观察、询问疑是属于特殊旅客的人员,应立即联系值机人员进行核实确认。

(二)协助特殊旅客优先通过安检检查。

七、登机

(一)登机口地面服务人员应关注旅客身体状况,对无特殊旅客相关证明信息但经观察、询问疑是属于特殊旅客的人员,应立即联系值机人员进行核实确认。

(二)组织特殊旅客优先登机。

八、接机服务

(一) 值机人员、运行指挥中心获取到特殊旅客服务信息后,根据信息通知相应岗位做好准备。

(二)接机服务员接到特殊旅客服务信息后,提前准备到位,与乘务员进行交接相关事宜。

九、行李提取

(一) 服务员应全程陪同无陪旅客、残疾旅客提取托运行李、助残设备。

(二) 行李员应协助服务员优先提取残疾旅客托运行李。

(三) 将无陪旅客、残疾旅客交付给接机人员,请接机人员出示证件核对无误后,并在“特殊旅客通知单”上签字完成交接工作。

十、进港担架旅客保障程序

(一)担架旅客到达后,服务人员和医疗急救中心人员在随机医务人员的指导或陪同人员认可的方式下,待普通旅客下机完毕后,将担架旅客转移至医疗救护车上。

(二)如需外部医疗单位进机场接待的,应按照《西双版纳机场机坪运行管理手册》、《西双版纳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管理规定》进行人员、车辆的申报,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在机场工作人员的引领下完成担架旅客的接机工作。

(三)服务人员将其交运行李和无障碍设备在机下交付。

西双版纳机场旅客服务咨询电话:0691-2159129/215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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